国家对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个人和企业所给予的政策
本帖最后由 清芸 于 2015-8-1 16:30 编辑 <br /><br />2000年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《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30号),通知中明确“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,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(包括中国红十字会)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,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”。问:“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”应怎样理解。可否举例说明?
答:“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”,以企业为例来说,即: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企业当年捐赠额后,再乘以33%的税率,计算结果即为企业应缴税款。
(例如)某企业年收入100亿,各项成本及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80亿,另当年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亿,其应缴税款的计算为:
100亿 - 80亿 = 20亿(应纳税所得额)
企业当年应缴税款=( 20亿 – 1亿)×33%
问:对于物资捐赠来说,其计算方式如何?
答:对于物资的捐赠,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,首先对所捐物资视为销售,纳入企业年收入和利润的计算,再按上述方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。捐赠中最好注明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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